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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民法典】街头上演“猫BG大游狗大战”!受伤的却是狗主人自己……

  BG大游很多人爱养猫养狗养宠物,而猫狗打架,在生活中十分常见,有人说猫狗天生不合拍,甚至民间有谚,“猫狗打架,世代冤家”BG大游。小打小闹无伤大雅,主人可能当生活趣味一笑了之。若猫狗打架连累主人,甚至伤了主人,那就惹上了麻烦。

  2021年4月1日上午,莫某用狗绳牵着一条宠物狗经过胡某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时,突然从该餐饮店门口窜出一只猫对莫某和莫某牵着的宠物狗进行袭击BG大游,顿时乱作一团。

  莫某在“劝架”过程中还受了伤,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她共花费医疗费1559.14元。莫某在诉前调解阶段向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需对其因猫抓伤皮肤部位的整容费进行鉴定。经专业鉴定后,莫某可行激光治疗(光子嫩肤),其后续治疗费用约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BG大游,莫某系经过胡某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时被猫只袭击后导致受伤,而对于该猫只的所有人,莫某与胡某双方存有争议。虽然莫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胡某系涉案猫只的所有权人。但因涉案猫只为放养状态,且胡某亦未能提供其所饲养猫只的相关权属证明,故对于本案猫只的权属关系不能仅凭权属证明等来判断,而应依据涉案猫只所处场所、胡某是否饲养猫只、涉案猫只的外形与胡某猫只外形是否相似以及胡某对所饲养的猫只是否尽到看管义务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从涉案猫只系从胡某店铺门口钻出、涉案的猫只与胡某所饲养的猫只外形相似、胡某所饲养的猫只为放养并未采取牵猫绳等安全保障措施等事实来判断,涉案袭击人的猫只系胡某所饲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胡某认为事发之时其店铺并未营业,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之时其对猫只采取了安全措施限制其外出,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故涉案赔偿责任由胡某全部承担BG大游,加上鉴定费和交通费等,判决胡某赔偿莫某8475.14元。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地点餐厅的经营者是胡某,其自认在餐厅内确有饲养一只大猫和三只小猫,事发时餐厅大门关闭BG大游,其将大猫放养在关闭的餐厅内。而从莫某一审提交的监控视频能反映事发时,莫某及宠物狗被从餐厅门口窜出的猫只袭击,且涉案猫只在咬伤莫某后并未离开现场而停留在餐厅门口附近。事发后莫某报警,出警视频及照片所拍摄的胡某放养的大猫与监控视频所显示的涉案猫只从体型、花色、大小均较为相似。事发时,胡某将其所饲养的大猫放养在餐厅内,并未关闭在笼内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胡某亦未能举证证明餐厅关门后是处于完全封闭状态而大猫无法外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莫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发时在餐厅咬伤她的涉案猫只是胡某所饲养的大猫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胡某上诉主张咬伤莫某的涉案猫只是流浪猫,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当致人损害的动物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发时致人损害的动物与该饲养人所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盖然性时,应认定致人损害的动物为该饲养人饲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一起学习民法典】街头上演“猫狗大战”!受伤的却是狗主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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