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为推进台江县城文明养犬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促进我县文明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养犬。饲养犬只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依法BG大游、文明、科学养犬,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健康养犬。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三BG大游、文明养犬。犬只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大型超市、公共广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征得汽车驾驶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携犬只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高峰期时间;携犬只出户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四、卫生养犬。携犬外出时,随身备好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垃圾袋,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安全养犬。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防止犬只乱吠乱叫、伤人、夜晚狂叫等扰民现象发生。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违法处理。敞放的犬类动物,视为流浪犬只。在县城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配合依法进行抓捕;在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乡镇辖区派出所配合依法进行抓捕。抓捕的犬只按照相关规定以无主财物进行处理。
饲养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类恐吓他人的BG大游,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犬类外出,未束牵引绳(链)、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和予以处罚BG大游。未及时清理犬类排放粪便的BG大游,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饲养人或者携犬类人员不服从纠正和处理,拒绝、阻碍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犬类未进行免疫登记、从事犬类违法经营活动等行为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养犬行为的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台江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