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常女士前往家门口的快递驿站取快递,在到达快递驿站门口前,却遭遇被门口拴养犬只攀咬、躲避不及而摔伤的“惊魂一刻”。后常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花费了万余元诊疗费,其向快递驿站索要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某快递(宁夏)有限公司宁夏公司及兴庆分公司在与快递驿站经营者周某协商后主动承担责任,与常女士协商一致后赔偿了常女士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双方最终就此次纠纷达成共识,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饲养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必须尽到看管责任,否则极易发生侵权风险,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至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则需综合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被侵权人行为本身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等事实后判定。
吕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单元门口玩耍时,被候某饲养的犬撕咬,造成左膝BG大游、右上膝、背部多处受伤,被告立即将原告送至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500元。吕某的监护人将犬主侯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精神损失赔偿、后续治疗费等47500元。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并指明本案中侯某饲养的马犬属于银川市禁养犬种,该犬将吕某咬伤,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侯某同意赔偿原告吕某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本案中,被告侯某饲养的马犬属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种,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G大游。法官提醒,养犬人士应当依规养犬,强化养犬责任意识,营造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实现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的和谐统一。
汪某携带其所有的白色比熊犬在某小区遛狗,遛狗时未牵狗绳BG大游,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某小区处,不慎撞到汪某的白色比熊犬,汪某将该比熊犬送至附近动物医院救治,但经救治无效死亡。汪某要求王某赔偿其买狗费用5000元及相应精神损失,王某辩称其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事发时小狗并未牵引狗绳,本次事故应由狗主人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束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行人。本案中原告未尽到管理职责,携犬出行不遵守相应规定,任由案涉比熊犬进行活动,存在过错,应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小区内亦应谨慎驾驶电动摩托车,尽量注意道路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驾驶电动摩托车不慎与比熊犬相撞并致其死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案涉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案涉犬只的一般市场价格,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养宠人士应当认识到BG大游,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的精神慰藉和心灵愉悦的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管理宠物的责任心,遵照饲养宠物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养宠,才能避免伤害。同时安全行驶、规范行驶始终是驾驶员的应尽之责,特别是转弯、途径人行横道、穿插人群行驶等特殊情况,一定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况,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BG大游,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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