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这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其中捕食野生动物、乱养外来宠物均入刑。
从2018年开始,长宁县长宁镇居民胡某某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苏卡达陆龟、赫曼陆龟、豹纹陆龟各类乌龟养殖于家中。2020年6月,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胡某某家中现场查获水生龟25只,陆生龟3只。经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8只龟中,苏卡达陆龟1只、赫曼陆龟1只、豹纹陆龟1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750元。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刑法BG大游,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BG大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BG大游、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习指出“生物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生存和发展威胁之一,必须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今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新增了“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G大游,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体现了全社会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BG大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该修正案的正式实施,将成为未来野生动物保护的一把利剑。
原标题:《【法官说法】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正式施行之“宠物不是你想养想养就能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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